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项目建设 | 招商引资| 投资指南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企业之窗 | 办事指南 | 调研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旬阳招商与项目网 >> 文章内容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来源:中国投资网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7日 点击数:

财税[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29日 颁布

责任编辑:贺清玲 文章录入:招商局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12-30 ]
下一篇: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05-04 ]
最新文章
普通旬阳县规模工业实现一季…04-26
普通旬阳县2010年重点招商引…03-09
普通第十四届“西洽会”旬阳…04-16
普通旬阳县招商局(项目办)…04-16
普通第十四届“西洽会”旬阳…04-16
普通西洽会旬阳展厅掠影04-15
普通旬阳县长做客西部网 称…04-15
普通县政协开展重点产业项目…04-14
普通旬阳县西洽会上招商引资…04-14
普通旬阳举办重点产业项目推…04-14
普通邹俊杰在西洽会上接受西…04-14
普通邹俊杰作客凤凰网推介旬阳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