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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期满后减半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23、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
外商投资企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25、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抵押;对外汇担保下人民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抵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26、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27、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作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28、为本省列入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
29、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30、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3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32、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33、凡在国内兴办3个以上投资项目的跨国公司,经批准可以成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34、海外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5、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与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注册资金25%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36、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37、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38、对引进、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按照外商投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具体标准是:
(1)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经营后,按该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千分之一至三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验资后一个月内由合营公司一次付清。
(2)引进补偿贸易项目,按实际履行合同额千分之一至三比例,发给引进人和介绍人奖金,在投产后一个月内由该项目单位一次付清。
以上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39、本优惠政策摘录由陕西省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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