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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2、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17、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8、凡外商承包、租赁我省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19、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再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的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20、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政策。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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